2000只北极狐进口,客户赠送的193只是否需要报关?

发表时间: 2022-04-20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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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以减免税方式进口了一批种牛,由于疫情公司资金陷入困境,我们将部分种牛抵押给银行申请了贷款,在操作贷款过程中,由于经办人员海关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向海关报备,后来被海关发现。请问,我们公司会被处罚吗?

答:有可能会被罚款。根据《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综上所述,贵司未向海关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即擅自抵押减免税货物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之违规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17年4月24 日,M海关对当事人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免税进口原产于芬兰的北极狐开展监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12月20日,由T机场海关进口的2193只原产于芬兰的北极狐及银狐,只向海关申报了 2000只 ,外方赠送的 193只雄性北极狐未向海关进行申报,并且其中660只免税进口的雄性北极狐,在进境隔离期满后,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进行销售。经M海关计核,660只雄性北极狐价值为人 民币3,038,568.1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40,949.08元,漏缴税款滞纳金人民币22,673.1 1元。当事人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外方赠送的 193只雄性北极狐,未向海关进行申报,导致向海关申报时,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准确性。当事人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指之违规行为。当事人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 擅自将660只免税进口雄性北极狐进行销售,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税收征管。当事人某牧业股份有 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二条所指之违规行为。以上行为有:种狐进口合同、进口动植物检疫证明材料、进口报关单及随附材料、2016年销售进口种狐情况表、M海关减免税档案、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 核证明书、免税北极狐销售情况的自查汇报暨补缴税款申请材料、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 人身份证明材料、狐狸饲养台账、微信转账支付信息及种狐 销售合同、多份询问笔录等证人证言、相关人员查问笔录等 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减免税货物需接受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由T机场海关进口的2193只原产于芬兰的北极狐及银狐,只向海关申报了 2000只,外方赠送的 193只雄性北极狐未向海关进行申报,导致向海关申报时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准确性。M海关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范处罚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第(十)项之规定,违反本法,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免税申报进口2000只雄性北极狐,在进境隔离期满后,未经海关许可将其中的660只雄性北极狐擅自进行销售。经M海关计核,上述擅自销售的660只雄性北极狐价值为人 民币3,038,568.1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40,949.08元,漏缴税款滞纳金人民币22,673.11元。M海关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范处罚当事人。

综合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73,500.00元。